知协:商标遭侵权别急着起诉!先这么做!
商标被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或实施其他损害商标权人权益的行为。
一、常见侵权行为类型
1.商标近似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公众混淆,如“康师傅”与“康帅傅”。
2.反向假冒:未经同意更换他人注册商标并将商品重新投入市场。
3.销售侵权商品:明知是侵权商品仍进行销售。
4.伪造/销售商标标识:非法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5.其他损害行为:如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域名使用,或在商品名称、装潢中使用近似标识误导公众。

二、侵权认定关键因素
1.商标近似性: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组合相似,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2.商品/服务类似性: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结合功能、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综合判断。
3.混淆可能性:核心判断标准,包括直接误认来源或认为存在特定联系,需考虑商标知名度、使用方式、消费者注意程度等。
4.主观恶意:侵权人是否有故意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如多次申请近似商标被驳回后仍使用。
三、被侵权了怎么办?
(一)收集侵权证据:
1. 商标权证明: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等。
2. 侵权证据:侵权商品实物、照片或购买凭证。侵权方的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网站截图、电商平台链接等。侵权行为的范围、时间、规模等证明材料。
(二)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规定,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查处侵权行为,可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企业防范建议
1.加强商标监测:定期检索商标公告,及时发现近似申请并提异议。
2.规范使用商标:按注册样式使用,保留使用证据,避免自行修改或超出核定范围使用。
3.建立维权机制:发现侵权及时固定证据(如公证购买、网页截图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4.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知识产权意识,避免因不当使用引发侵权风险。
5.若遭遇商标侵权,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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