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没近175.6万元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开的一则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显示,金华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持续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查处,罚没款总计近175.6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23年7月至案发,当事人在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持续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共代理专利申请416件,违法所得共计62.7万元。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2.7万元,处以罚款112.9万元,以上罚没款总计近175.6万元。
今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具有执法权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提交或代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和商标申请、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以及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公章、签名或者地理标志史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要依法依规对涉案申请人、代理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无资质机构或者人员给予处罚。(本报记者 李倩)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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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晏 如
责 编:孙雅曼
审 校:冯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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