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问诊”又暴雷了!
2025-07-07 13: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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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愈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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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愈户晓
网络问诊不得接诊初诊患者,患者未确诊以及病情发生变化时不得开展在线诊疗。
“网络问诊”又暴雷了!国家明确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得对未确诊患者以及病情出现变化的患者继续进行网络诊疗。2025年7月4日,国家卫健委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胡强强在“例行健康提示”环节,剑指互联网短视频医疗科普乱象。胡强强指出,有“网红医生”把医疗科普当作牟利工具,通过滥用专业权威为自己背书,假借科普名义违规导医导诊,线上问诊,线下引流。进而误导公众、敛财牟利。而且新闻发言人还强调:按照相关规定,患者需在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完成首诊并明确诊断后,才可通过具备资质的互联网医院进行复诊。网络问诊并非毫无门槛和边界,目前国家仅开放了互联网复诊服务,主要是为常见病、慢性病等状态相对稳定的患者续方开药,相应的收费按照普通门诊诊查价格执行。
而当前大量网红医生打着擦边球开展收费高昂的网络诊疗活动,不管怎样,利用互联网引流已经被国家明令禁止,可以预见的是互联网诊疗又面临着一轮整顿、整改和洗牌。
根据2018年7月17日国家卫健委和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3章第16条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根据2022年2月8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18条规定: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为首诊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应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第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比如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官方APP,明确互联网诊疗为在线复诊,并且把初诊咨询和互联网诊疗明确分开,此做法合规。在互联网诊疗范围中,将服务对象明确为已在本院完成初诊建过病历的复诊患者,并且明确危急重症等不要使用互联网诊疗。
(2)患者需在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完成首诊并明确诊断后,才可通过具备资质的互联网医院进行复诊;(3)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面诊时,经就诊医师判断为首诊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4)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5)医生在互联网上接诊从未面诊过的初诊患者,存在极高的合规风险;(6)临床医生在本院官方APP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最稳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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