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首提“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有何深意?资深税法专家的揭示
以税收制度为抓手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促进资本市场助力共同富裕
第四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成功举办
12月11日,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工商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海南华宜财经研究院承办、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明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四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隆重举行。论坛以“规范资本市场财富积累的税法理论与实践创新”为主题,来自各大高校、学术团体、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共千余人线上参会。
一、开幕式
开幕式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主持工作副院长陈敦教授主持,各位领导与嘉宾为本次高峰论坛致欢迎辞。
第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国家税收法律研究基地首席专家郝如玉教授点明了此次论坛的核心议题,他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一提法是对共同富裕理论的延续和完善。为发挥资本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积极作用,引导资本健康发展、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需要税法在二次分配领域做出更积极的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认为今年第四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以“规范资本市场财富积累的税法理论与实践创新”为主题,正当其时,意义长远,他结合二十大谈到:“如何大力推进资本市场、金融市场规范发展,消除市场的垄断和操纵行为,提升市场运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选择有利时机推进相关税制改革,以调节财产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北京工商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徐丹丹教授代表北京工商大学对莅临论坛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她认为此次会议主题深度契合了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观点和要求,希望此次会议能够为推动金融税法治理现代化和中国财税法治进步贡献力量。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认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对我国社会尤其高净值人群影响重大。他指出:“要重视税收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关键作用,对税法的功能和作用要有新的认识,运用税法的理念处理好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关联,积极推动社会观念的改变和各种税收制度的完善”。
海南华宜财经研究院执行院长贾宜正代表承办单位向各位与会嘉宾表示感谢,他指出金融税法高峰论坛每年的主题都紧扣社会经济的热点、重点以及难点问题,论坛已成为领域内各位专家、各级智库与行业协会交流的重要平台,持续不断地为社会贡献着卓越的智慧和力量。
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左振艳,根据自身税务代理执业经验提出规范我国资本市场积累有三个着力点:一是需要在税制安排和政策层面做好顶层设计,从而营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和生态体系;二是需要政府、市场主体、社会中介机构等多方面的合力;三是需要充分发挥好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最后,左振艳总经理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
二、主题发言(第一单元)
“规范资本市场财富积累的财税法治保障”单元的主题发言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主持。施正文教授强调了金融税法的重要地位,指出金融税法是一个不缺重点、难点问题的高精尖领域。配合转移支付、社保等其他手段,税收才能实现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目标。
中国税务学会学委会原副秘书长、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常务副会长焦瑞进认为,税收的本质和性质决定了税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基本职能和调节经济与分配的衍生职能,前者是更为主要的职能。将税收本质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相结合来确定税收基本法分配原则,即通过初次分配实现税收的基本保障作用;通过二次分配减轻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发挥调节作用;通过三次分配,鼓励公益和投资,引领高质量发展。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监事朱为群指出,私人物质财富是财富积累与税收的关键。政府的税收政策应当秉持平等待人的公平税收理念,恪守量能纳税原则。为了更好地实现税收的纵向和横向公平,应当实行规则公平导向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保护财富创造者的积极性。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席晓娟阐明了三次分配的作用:初次分配要做大蛋糕,注重效率;二次分配要切好蛋糕,注重公平;三次分配通过募集、捐助等方式分配资源和财富,补充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共同富裕下的税收变化主要包括强化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征管、开展房产税试点、研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等。
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叶晓韵发言的主题为“金税四期下‘双高’人群的税务合规”。指出需要重点关注“双高”人群的税务合规问题,对“双高”人群如何做好税务管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郝琳琳发言的主题是“NFT(数字藏品)交易的税法规制”,提出目前我国NFT的交易主要依托数字藏品交易和收藏平台来开展,而交易的方式和内容在实践中并不统一,因此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需要在个案内根据用户协议作出判断。郝教授根据不同交易主体和税种对NFT数字藏品交易相关的税务处理做了详细的介绍,并针对交易中的发行方、购买方、交易平台所实施的行为以及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何种税以及如何适用税率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序中高度肯定了过去四年金融税法高峰论坛的贡献,并对本单元学者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评议。他提出,只有贯通生产、流通、消费、分配四个环节,破除其中的特权,才能解决财富积累问题。应当强调法治手段,减少行政化的解决方式,以提高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二、主题发言(第二单元)
“资本市场财富积累的税法理论创新”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贾绍华主持。贾绍华教授提出要综合考虑法律、政治、社会意义等因素,从财富的合理配置角度来理解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理论意义。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应当倡导科学家、企业家精神,鼓励财富积累中的科研价值和实现价值,把蛋糕做大,才能对实现共同富裕有更好的把握。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曹明星分享了当下数字时代的要素范畴与经济范式的创新以及在思维方式与交易框架上是否需要革命性创新两个话题。他分析了数据要素具有对消费力价值承载的特质,点明了消费者和政府对于价值创造的作用。经济和税收的狭义化不能解决社会共同体的发展,需要政府从多渠道投入促进共同富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洁茵的报告以“‘金融商品’的概念厘清——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研究”为主题。汤洁茵教授提出,随着营改增的完成,金融商品的地位发生了显著改变。权益性投资、基金和期货合约是否征收增值税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由于金融商品都具有标准化、要式化、等额化的特性,在界定金融商品的范围时,应该把流通性作为核心要素。
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礼斌律师的发言围绕“‘公司变合伙’后的税负主体问题”。公司变合伙的主要原因在于合伙企业的税负低于公司制企业,武律师分别从纳税主体、股东责任、公允价值、个税缴纳、主管税局、纳税地点六个方面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回应了以下问题:一是在公司已经灭失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否向原股东追缴,基于行政法的征税权还是基于民法上的债权来进行追缴;二是在主体已经灭失的情况下,股东要承担何种责任;三是关于可变现价值如何确定。
首都经贸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锦前教授的报告主题为“财务造假、税收返还与资本共治”。他指出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对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财务造假虚增利润故意多缴的税款不应予以退还,这有利于强化诚信纳税,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也有助于震慑资本市场的非法虚增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陈冠华发言的主题是“股债结合型融资的性质及其税法适用”。陈老师提出根据股债结合型融资实践中的不同需求,其性质判定及法律适用在《公司法》《会计法》、《税法》中并不统一。《公司法》项下的判定方法应跳出传统股债划分的框架,从合同本身的条款出发,将股债结合型融资合同定义为类别股合约。《会计法》项下,应当依据会计准则的指引,将股债结合型融资归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税收规则应以会计计量为基础,严格按照相应的税法规范对股债结合型融资不同融资方式的参与者进行征税。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王惠教授对本单元五位学者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评议。王惠教授认为,征税对象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为了减少偷逃税,基础理论研究应当随之更新。学者应当从历史的、客观的角度来研究税法的公平性和正当性问题。
三、焦点对话
焦点对话单元以“信托所得的涉税难题及税法规制”为主题,由北京工商大学经济法系主任、副教授佘倩影主持。佘倩影副教授提出,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针对信托所得税在我国引发的涉税争议问题以及三次分配领域引发的新问题展开讨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滕祥志对慈善信托税制与共同富裕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慈善信托作为第三次分配的新工具,是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应在坚守公益性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以及协同共治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慈善信托税制,并提出具体建议:一方面,在慈善信托设立、存续、终止等环节设立税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在征管层面,应建立慈善信托税务备案制度、慈善信托日常监管制度,建立并强化反避税制度以及精诚共治的信息共享制度。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慈善信托税制的突破很有可能为信托税制的建立打下坚实基础。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财税专委会副秘书长、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琳颖围绕“家族信托、收益所得、税制设计——与英美税制相比较”进行了分析,对我国信托税制的立法问题和发展方向进行了明确。我国现行的信托法律规范虽包含信托资产证券业务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税收政策,但是在一般民事信托税收政策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此外还存在纳税主体不明确、双重征税等问题。
特华博士后工作站柏高原博士主张通过建立慈善信托税制,鼓励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在建立慈善信托税制优惠的同时,也要考虑如何防范慈善信托税制的滥用,对滥用慈善信托税制应恢复课税。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王艺琳,将国内家族信托与离岸家族信托的案例做比较,认为当前我国家族信托在税费、经营、登记等方面的制度障碍问题若不解决,将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应加快健全家族信托税收制度以解决家族信托股份传承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落实实质课税原则;同时考虑对家族企业隐私的保护,促进家族财富的平稳传承。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郇加浩,以浙江省杭州市通过慈善信托方式开展处理公益性捐赠票据的相关做法为例,深入讨论了慈善信托捐赠票据在共同富裕建设过程中的发展现状,认为要从慈善信托税制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原则入手,完善慈善信托税制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国慈善信托捐赠票据制度改革的平稳运行。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聂淼老师从立法论、解释论的角度对这一阶段主旨发言进行了评议,他指出,个人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慈善捐赠纳税这一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其中有些差异不具有合理性。应当把慈善信托本身作为非营利组织,个人与企业才可以享受相应的免税待遇。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桦宇副教授也对这一阶段主旨发言进行了与谈,并对本阶段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了高度肯定。王桦宇副教授总结提出,制定税法总则、明确具体制度与实施措施以及加强学术研究对于完善我国信托税制非常重要。
四、问题聚焦
问题聚焦单元的主题是“财富合规积累的税制与实践创新”,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副院长、税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为人主持。李为人副院长强调了在制度层面对财富积累机制进行规范的重要性,他指出要在税制理论和实践层面来探讨收入分配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翁武耀教授的发言主题为“自然人资本所得课税规则的变与不变”。 “变”是要把资本所得纳入到综合所得的范围,增加对高收入群体的税负,“不变”则是在增加税负的同时要对特定的资本所得确保其最低税负,对于现行分类所得课税规则做保留。自然人资本所得课税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只有确保基于负税能力真实性的征税,才可以更好地实施收入分配。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何杨教授的发言主题为“跨境资本利得的征税问题探讨”。她指出对资本利得合理征税逐渐成为了一种趋势,而跨境资本利得的征税主要涉及三个层面,即国内税收法规、国际税收协定和国际软法。其次,何教授还分析了发展中国家在跨境资本利得征税上面临的国内税法、税收协定依据不足的矛盾,并认为跨境资本利得征税是规范资本市场财富积累的重要规则,需要防止跨境逃避税。
天津商业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励贺林教授围绕“数字经济、价值创造和财富分配——基于税收视角的分析”展开发言。励教授从数字经济下征税权的划分与调整、生产界限和对GDP的批评、数据的价值以及财富分配中税收模式的演化趋势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他指出BEPS2.0行动仍在继续,对双支柱方案特别是支柱二应给予高度重视。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婷婷发言的主题为“非货币性资产慈善捐赠税收激励的制度挑战与应对思路”,提出了应对我国非货币性资产慈善捐赠税收激励主要挑战的四点启示,分别为非货币性资产慈善捐赠扣除规则启示、配套税收优惠制度启示、税收风险监管启示及非货币性资产的类型化价值认定规则启示。她认为,为进一步优化我国非货币性资产慈善捐赠税收激励,应当兼顾激励与约束、个性与共性、前端与后端、准入与监管,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风险应对。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汤思源发言的主题为“规范财富积累与个人所得税的优化”。他首先从历史的视角探讨了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内涵,阐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需要从税制模式、税基、税率要素和税收征管多角度出发,回应如何提高财富积累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两个问题,同时完善核定税收制度,适当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高个税税收质效。
与谈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叶永青律师指出,数字是影响财富分配的要素,可将数字作为一个生产要素或产品引入经济理论中,探求其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并纳入到现有体系中考虑其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规范资本市场财富积累的税法理论和实践,最重要是形成对财富人群进行有效引领的税制安排。
与谈人海南华宜财经研究院巴海鹰副院长指出,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已经步入系统大数据的归集阶段,还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工作流程,实现对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身份标识的区分,增强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精准度。
本次论坛围绕党的二十大提出的“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结合税法理论与实践创新展开学术研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前沿性,集聚了金融税法领域的高水平研究成果。论坛学术名家云集、议题前沿,汇聚真知灼见,达到了学术交流、思想碰撞的目标,进一步提升了“金融税法高峰论坛”的学术影响力与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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