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时”构成驰名商标,“好时之吻”等已注册满五年商标禁止使用并判赔300万元
原创
2023-08-25 09: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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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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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宝
——好时公司(THE HERSHEY COMPANY)与皇家喜铺(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赫尔希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帝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优同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裁判
——好时公司(THE HERSHEY COMPANY)与皇家喜铺(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赫尔希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帝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优同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本案中,皇家喜铺公司涉案第13047874号“”商标、13047749号“好时之吻”均是2013年8月7日申请注册,分别于2017年4月7日、2017年3月28日核准注册,因此,认定皇家喜铺公司使用“”“好时之吻”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当认定好时公司的涉案第159261号“KISSES”、第1239102号“好时”商标在“”“好时之吻”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已构成驰名商标,以及皇家喜铺公司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否具有恶意。
首先,根据好时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皇家喜铺公司于2013年8月申请注册“”“好时之吻”商标前,好时公司的涉案第159261号“KISSES”商标和第1239102号“好时”商标已经持续使用十多年,且经过好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大力宣传推广,已经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应当认定为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其次,皇家喜铺公司作为与好时公司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好时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更好的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皇家喜铺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抄袭好时公司商标的行为极为明显,明显具有攀附好时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可以认定皇家喜铺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虽然好时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间距皇家喜铺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已超过5年,但皇家喜铺公司涉案商标为恶意注册,因此好时公司主张权利并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再次,因好时公司的涉案“好时”“KISSES”商标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故可以直接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两驰名商标进行比对,判断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侵权,而无需再确定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与涉案“好时”“KISS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也无需确定被控侵权标识是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使用还是超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好时公司的第159261号“好时”商标构成相同商标。而“好时之吻”标识完整包含好时公司第1239102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好时”,且未形成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考虑到好时公司涉案商标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自于好时公司或者与好时公司具有特定的联系、亦或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好时公司的系列商标,从而可能对好时公司的涉案商标权益造成损害,侵害了好时公司对其驰名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案号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鲁02民初872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鲁民终608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张金柱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柳维敏 |
书记员 | 邢晓宇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皇家喜铺(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村后门里122号1853室(自贸试验区内)。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赫尔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工路2号(原金山投资区一期厂房)福州海峡创意产业园2号楼1层2111-1单元。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帝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浍水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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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好时公司(THEHERSHEY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17033号邮区赫希市巧克力大街东19号。 授权代表人:凯瑟琳·S·珀塞尔(KathleenS.Purcell),助理公司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佳航,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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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青岛优同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97号壬座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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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好时公司第159261号“KISSES”、第1239102号“好时”、第152060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二、帝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好时公司第159261号“KISSES”、第1239102号“好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三、优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好时公司第159261号“KISSES”、第1239102号“好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四、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好时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300万元,帝业公司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好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好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帝业公司、优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好时公司第159261号、第1239102号、第152060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使用“”“好时之吻”“”等标识,以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了前述标识的薯片、果糕、坚果卡司、坚果奶司、蜜枣、果冻等商品;2.判令皇家喜铺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好时公司的商标抢注行为,包括停止申请注册与好时公司“KISSES”“好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3.判令皇家喜铺公司和赫尔希公司连带赔偿好时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万元;帝业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优同公司赔偿好时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好时公司于1982年6月30日申请注册了第159261号“KISS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特别是巧克力糖粒”,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32年6月29日。好时公司于1999年1月14日申请注册了第1239102号“好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西米;咖啡代用品;食用面粉;谷类产品;意大利面条;鸡蛋面;通心粉;面包;饼干;蛋糕;糕点;糖果;巧克力糖浆;冰淇淋;巧克力饮料;食用冰;巧克力粉;巧克力;巧克力糖果”等,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29年1月13日。好时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了第1520609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可可饮料;糖果;加奶可可饮料”等,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3日。(2018)京73号行初686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第159261号“KISSES”商标在2013年4月之前就构成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商评字(2018)第0000008025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好时公司第6133631号“HERSHEY’S”在2013年8月之前就构成第30类巧克力、糖果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裁定皇家喜铺公司注册的第13150952号“HERSHEY’S”商标无效。好时公司对涉案“好时”“KISSES”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HERSHEY’S/好时”品牌自2005年至2021年均入选世界品牌实验室“世界品牌500强”。皇家喜铺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2日,注册资本2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斯隽。赫尔希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斯隽。帝业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优同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8日,注册资本1000万,原名称为“青岛恒星优同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恒丰苑食品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起,皇家喜铺公司开始申请注册“KISSES”“好时之吻”等商标。皇家喜铺公司在第29类“水果蜜饯;蛋;豆奶(牛奶替代品)”上注册了第13047874号“KISSES”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并将该商标许可给赫尔希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27日。皇家喜铺公司在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油炸土豆;油炸土豆片;土豆煎饼”等上注册了第23224005号“KISSES”商标,有效期自2018年6月7日至2028年6月6日,并将该商标授权给赫尔希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8年6月6日。2021年1月6日,皇家喜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29类“豆奶;水果蜜饯;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炸薯条;水果片”上注册“KISSES”商标。2021年7月21日,皇家喜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坚果和种子制零食棒;糖渍坚果”等上注册“KISSES”商标。2021年11月2日,皇家喜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29类“猪肉食品;加工过的肉;肉干;肉松”等上注册“KISSES”商标。皇家喜铺公司在第29类“肉干;鱼(非活);水果罐头;水果蜜饯”等上注册了第13047749号“好时之吻”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并将该商标许可给赫尔希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8月27日。皇家喜铺公司在第29类“加工过的肉;香肠;食用燕窝;肉松;鱼制品;鱼松;油炸土豆片;土豆煎饼;果酱;水果片;水果干;炸薯条;食用果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等上注册了第23223082号“好时之吻”商标,有效期自2019年3月7日至2029年3月6日,并将该商标许可给赫尔希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9年3月6日。皇家喜铺公司在第43类“茶馆;餐厅”等注册了第23706166号“好时之吻”商标,有效期自2018年4月14日至2028年4月13日。皇家喜铺公司在第29类“炼乳;黄油;奶酪”等上注册了第23708710号“好时之吻”商标,有效期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8年8月20日。2021年1月6日,皇家喜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29类“仿蟹肉;豆奶;固体奶;豆浆精”等上注册“好时之吻”商标,并在29类“鱼(非活);鱼制食品;鱼松;鱼肉香肠”等上注册“好时之吻”商标。皇家喜铺公司还先后申请注册“”“”“HERSHEY’S”等商标。对上述商标,好时公司曾多次提起商标异议等程序。在皇家喜铺公司提交的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书中陈述“我司专职从事婚庆服务,专注甜蜜事业,传播喜庆文化!公司创立于2009年2月,注册资本500万元,目前已有数十家门店及经营场所,是福州地区最大的喜铺连锁企业,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及协会颁发的诸多荣誉”。1.2021年11月24日、1月21日,好时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并于2021年12月16日、2022年1月6日进行收货。在拼多多平台“鑫愿喜铺”销售的商品中,有名称为“好时之吻果味布丁果冻”“好时之吻水果味可吸布丁”等产品,产品上标有“好时之吻”“KISSES”“”,委托商为赫尔希公司,受委托生产商为晋江市雅思奇食品有限公司。2.2021年11月3日、1月27日,好时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并于2021年11月10日、11月26日、12月2日进行收货。在拼多多平台“阿莲喜庆糖店”销售的商品中,有名称为“好时之吻KISSES薯片芝士海盐柠檬番茄小包装零食网红膨化休闲食品”等产品,产品上标有“好时之吻”“KISSES”,委托商为赫尔希公司,受委托生产商为帝业公司。3.2021年11月9日、1月26日,好时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并于2021年11月17日、11月26日、12月2日进行收货。在淘宝店铺“果糖食品”销售的商品中,有名称为“好时之吻坚果卡司500g散装白巧克力黑奶涂层椰子风味喜糖果小零食”“好时之吻果糕草莓蓝莓味红枣味软糖装称500g约73颗散装称重结婚”等产品,产品上均标有“好时之吻”“KISSES”,委托商为赫尔希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分别为山东老区情怀食品有限公司、江西糕糕食品有限公司。4.2021年11月1日、12月27日,好时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并于2021年11月8日、11月26日、12月2日进行收货。在天猫“晶客旗舰店”销售的商品中,有名称为“好时之吻枣生贵子无核阿胶蜜枣500g散装喜糖果约60颗”等产品,产品上均标有“好时之吻”“KISSES”,委托商为赫尔希公司,受委托生产商为沧州红园红枣业有限公司。5.2021年11月1日、2022年1月26日,好时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并于2021年11月8日、11月11日、11月26日、2022年1月7日进行收货。在淘宝店铺“小喜小爱喜礼”销售的商品中,有名称为“正品好时KISSES之吻薯片伴手礼盒装食品办公室零食小吃薯片”“正品好时之吻好时KISSES盒装阿胶枣礼盒装早生贵子伴手礼盒”等产品,产品上均标有“好时之吻”“KISSES”,委托商均为赫尔希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分别为帝业公司和沧州红园红枣业有限公司。6.2021年11月1日、12月27日,好时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并于2021年11月8日、11月26日、12月3日进行收货。在淘宝店铺“永泽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中,有名称为“好时之吻坚果卡司白巧克力黑奶涂层椰子风味喜糖果散装500克小零食”“好时之吻阿胶蜜枣喜枣枣生贵子结婚喜糖散装500g约60颗红枣小零食”“好时之吻KISSES薯片咸蛋黄味小包装结婚伴手礼网红膨化休闲零食品”等产品,产品上均标有“好时之吻”“KISSES”,委托商均为赫尔希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分别为山东老区情怀食品有限公司、沧州红园红枣业有限公司、帝业公司。7.2021年12月2日、2022年1月26日,好时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并于2021年12月8日、2022年1月6日进行收货。在淘宝店铺“糖林食品”销售的商品中,有名称为“好时之吻坚果奶司曲奇亚麻籽味休闲糖果喜宴用糖零食婚宴250G”等产品,产品上均标有“好时之吻”“KISSES”,委托商为赫尔希公司,受委托生产商为晋江市迪尼熊食品有限公司。8.2021年11月1日、2022年1月27日,好时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并于2021年11月10日、12月24日、2022年1月12日进行收货。在淘宝店铺“瑞瑞啊啊哈”销售的商品中,有名称为“好时之吻新款薯片芝士番茄海盐小包即食网红膨化解馋休闲零食食品”产品上标有“好时之吻”“KISSES”,委托商为赫尔希公司,受委托生产商为帝业公司。9.2022年6月3日、7月1日,好时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并于2022年6月9日、7月1日进行收货。在淘宝店铺“徽娘尚食铺”销售的商品中,有名称为“好时之吻魔力龙山楂棒草莓味芒果味原味儿童办公室休闲零食”的产品上标有“好时之吻”“KISSES”,委托商为赫尔希公司,受委托生产商为承德伯瑞绿色食品有限公司。10.2022年6月3日、7月1日,好时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并于2022年6月23日、7月1日进行收货。在淘宝店铺“桐乡乐乐糖果商行”销售的商品中,有名称为“KISSES好时之吻牛肉粒网络新款牛气冲天伴手礼大礼包”的产品上标有“好时之吻”“KISSES”,委托商为赫尔希公司,受委托生产商为福州惠源食品有限公司。11.2022年5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黄海公证处公证员卜婵娟、工作人员苏健平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代理人林园园一同来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一家门头标有“优同24h便利店”字样的商铺,店铺内挂有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名称为“市北区优选同丽便利店”,林园园购买了货架上标签为“好时之吻番茄味薯片43g”“好时之吻原味薯片43g”对应的商品各一份,支付6.6元,账单详情显示为“青岛恒星优同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商品说明为“山东优同便利消费”,订单号为2022052522001497901422663358,支付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14:40。该商品上标有“好时之吻”“KISSES”,条形码为6970015681416、6970015681164,委托商为赫尔希公司,受委托生产商为帝业公司。2017年10月17日的《青岛财经日报》上题目为《青岛体彩牵手优同便利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文章中称“青岛体彩中心与青岛恒星优同便利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青岛体彩中心三楼会议室隆重举行……青岛恒星优同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新民等参加了签约仪式……优同便利店是24小时营业连锁便利店,目前在青岛拥有近百家店面”等。12. 好时公司代理人还通过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公证云”平台拍摄了在安徽省合肥市聚囍堂、珍爱喜铺、丘比特喜铺、香当好商贸、吾家有喜等店铺销售的果冻、蜜枣、坚果奶司、坚果卡司、果糕、薯片等商品,商品上均标有“好时之吻”“KISSES”,委托商均为赫尔希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分别为晋江市雅思奇食品有限公司、承德三兴食品有限公司、沧州红园红枣业有限公司、山东老区情怀食品有限公司、帝业公司等。好时公司还在山东省青岛市多家优同便利店购买了多款“好时之吻薯片”,该商品上标有“好时之吻”“KISSES”,委托商为赫尔希公司,受委托生产商为帝业公司。13. 好时公司取证显示,标有“好时之吻”“KISSES”的蜜枣、薯片等零食在“佳佳糖果铺”“豆豆家食品商行”等大量淘宝、1688、拼多多等线上店铺进行销售,并在27个抖音账号上进行宣传。14.2021年11月16日,好时公司向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常熟市支塘镇朝阳食品商行的门头等处使用“好时”“HERSHEY’S”等与好时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及该商行内售卖带有“好时”“好时之吻”“KISSES”等与好时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产品。2021年11月19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常时监支举告字(2021)第100024号举报调查处理告知书,内容为:当事人店铺招牌上使用有“好时”及“HERSHEY'S”标识,店铺内销售标有“好时之吻”及“KISSES”商标且品名为玛奇朵味可吸果冻、玛奇朵味布丁、番茄味薯片、白巧克力布丁的食品,标注委托商:赫尔希公司,上述标识有“好时之吻”及“KISSES”的食品,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以及相关授权文件。但对于店铺招牌中使用的“好时”及“HERSHEY'S”商标的情况,当事人误以为可以使用,执法人员将该情况解释说明后,当事人将上述招牌予以拆除。2021年1月20日,赫尔希公司(甲方)与帝业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加工(供应)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商标为英文“KISSES”(申请/注册号23224005)和中文“好时之吻”(申请/注册号23223082)的复合型油炸薯片,其中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包装物上的品牌标识、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因与他人因上述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同公司提交的支付宝查询记录记载,2022年5月25日14:40分名称为“山东优同便利店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发生一笔订单号为“2022052522001497901422663358”金额为6.60元交易。优同公司陈述称:好时公司所举证据中的购货付款凭证虽显示收款方为“青岛恒星优同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但系统名称未及时更改导致名称显示有误,“好时之吻”薯片实际由山东优同便利店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华易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负责采购和配送到优同各门店,由山东优同便利店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各门店的代收代付业务。青岛华易通仓储物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德顺达恒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销售产品为“川南、草原情”。青岛德顺达恒贸易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等。该公司2021年11月15日的“山东优同便利店新品采购单”显示“好时之吻番茄味薯片”“好时之吻原味薯片”各72盒,供货价3.7元,售价6.6元,条形码为6970015681416、6970015681164。优同公司还提交了盖有青岛华易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公章的“山东优同便利自营进货单”,显示制单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商品名称为“好时之吻原味薯片”“好时之吻番茄味薯片”,以及制单日期为2021年12月9日、2022年1月13日、2月17日、3月5日、4月6日、5月14日包含上述商品的多张自营进货单。一审法院通过天眼查查询显示,优同公司股东为山东优同便利店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李新民(持股比例49%),优同公司与山东优同便利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新民。五、损害赔偿的事实。好时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多元公司、优同公司行为是否侵犯好时公司第159261号、第1239102号、第15206090号商标权;二、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帝业公司、优同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果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如何承担责任。一、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帝业公司、优同公司行为是否侵犯好时公司第159261号、第1239102号、第15206090号商标权。好时公司系第159261号“KISSES”、第1239102号“好时”第152060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好时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好时公司要求认定第159261号“KISSES”、第1239102号“好时”为驰名商标,并认为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帝业公司在薯片、果糕、山楂制品、蜜枣红枣上使用“KISSES”“好时之吻”、在果冻、牛肉粒、坚果卡司和坚果奶司上使用“好时之吻”的行为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侵犯。而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帝业公司则认为其使用的为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好时公司认为皇家喜铺公司注册并许可给赫尔希公司使用的“KISSES”“好时之吻”商标侵犯了好时公司“KISSES”“好时”商标权,故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是判断“KISSES”“好时之吻”是否应被禁止使用的前提条件。《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好时公司1982年即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第159261号“KISSES”商标,1999年申请注册了第1239102号“好时”商标,经过好时公司多年使用及大规模的宣传推广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其中“KISSES”商标曾被司法机关认定在2013年4月之前就构成巧克力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故一审法院认为,好时公司的第159261号“KISSES”商标、第1239102号“好时”商标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该商标在2013年8月皇家喜铺公司最早申请注册“KISSES”“好时之吻”商标时已经驰名。结合皇家喜铺公司为规模较大的糖果行业经营者,其注册了一系列“KISSES”“好时之吻”商标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注册为恶意注册,不应受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限制,好时公司有权要求禁止其使用。被控侵权薯片、果糕、山楂制品、蜜枣红枣上使用了“KISSES”“好时之吻”标识、被控侵权果冻、牛肉粒、坚果卡司和坚果奶司上使用了“好时之吻”标识,与好时公司的“KISSES”商标完全相同,与“好时”商标构成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好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故该行为侵犯了好时公司第159261号“KISSES”、第1239102号“好时”商标权,应当禁止其使用。另外,好时公司还主张被控侵权果冻上使用了“KISSES”“”标识,坚果卡司、坚果奶司、牛肉粒产品上使用了“KISSES”标识,侵犯好时公司第159261号“KISSES”第15206090号“”商标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KISSES”标识与好时公司第159261号注册商标相同,使用的“”标识与第15206090号商标形状相同,且好时公司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主要为巧克力、糖果,被控侵权产品为糖果零食,构成类似商品,故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KISSES”“”标识侵犯了好时公司第159261号“KISSES”、第15206090号“”商标权。上述侵权产品系由赫尔希公司授权多家厂商生产,使用的侵权标识为皇家喜铺公司注册并授权赫尔希公司使用,故一审法院认为,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了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帝业公司,侵权薯片产品由其生产销售,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关于优同公司,虽然其抗辩称侵权薯片并非为其销售,其提供的证据也能够证明购买侵权产品的款项进入山东优同便利店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但从售货小票上看系优同公司所销售,在相关宣传中可以看出优同便利店为优同公司负责经营,且优同公司与山东优同便利店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故一审法院认为侵权产品系由优同公司所销售,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好时公司认为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作为食品行业经营者反复在第29类和第43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好时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该商标抢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皇家喜铺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好时公司的商标抢注行为,包括停止申请注册与原告“KISSES”“好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皇家喜铺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在申请过程中的商标,好时公司应当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对于皇家喜铺公司未来是否要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并非确定事实,故一审法院认为,好时公司的该项主张并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帝业公司、优同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帝业公司生产销售了侵犯好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该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好时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损失或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帝业公司侵权获利,一审法院酌情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涉案“KISSES”“好时”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第二,皇家喜铺公司自2015年起就注册了“KISSES”“好时之吻”等商标,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第三,皇家喜铺公司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好时公司“KISSES”“好时”等商标近似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第四,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生产的产品包括果冻、薯片、蜜枣等各类零食,委托的生产商遍及全国各地,线上线下大量销售,侵权范围广泛;第五,好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大量取证,支出的合理费用较高。综上,一审法院确定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赔偿好时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300万元,帝业公司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优同公司的责任,商标法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优同公司销售的侵权薯片带有“KISSES”“好时之吻”标识,而该标识系皇家喜铺公司注册商标,委托商赫尔希公司系经皇家喜铺公司授权使用,如果要求优同公司审查已注册商标是否侵犯好时公司商标权,该标准明显过高,故一审法院认为优同公司并不知道其销售的薯片为侵权产品。另外,虽然一审法院认定优同公司系侵权产品销售者,但由于其与山东优同便利店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易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作为连锁便利店由青岛华易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整体采购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习惯,因此,在优同公司提交的采购单、进货单上的条形码、商品名称均能与好时公司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相对应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能够证明该产品系优同公司合法取得。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优同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好时公司第159261号“KISSES”、第1239102号“好时”、第152060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二、帝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好时公司第159261号“KISSES”、第1239102号“好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二、优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好时公司第159261号“KISSES”、第1239102号“好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三、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好时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300万元,帝业公司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好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好时公司承担14700元,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承担44100元。好时公司已预交58800元,一审法院退回44100元。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4100元,拒不交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好时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尾号为98F4E1的电子数据保管单及存证页面;2.(2022)闽厦云证字第44829号公证书。两份证据证明一审庭审结束后至今,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仍在持续生产被控侵权商品,并通过线上网络平台和线下商铺广泛销售。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在被诉之后,已经全部规范使用好时之吻,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使用的好时之吻是在注册类别规范使用合理合法,不存在侵权的情形。帝业公司没有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好时公司二审提供的新证据与一审当事人争议无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皇家喜铺公司第2322400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油炸土豆;油炸土豆片;土豆煎饼;果酱;水果片;水果干;炸薯条;卤制蛋;豆奶粉;豆浆精(截止)。第13047749号“好时之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肉干;鱼(非活);水果罐头;水果蜜饯;蛋;牛奶制品;水果沙拉;果冻;加工过的瓜子(截止)。第23223082号“好时之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加工过的肉;香肠;食用燕窝;肉松;鱼制食品;鱼松;鱼肉香肠;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油炸土豆片;土豆煎饼;果酱;水果片;水果干;炸薯条;油炸土豆;卤制蛋;奶油(奶制品);奶粉;牛奶;豆奶粉;食用果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鱼皮花生(截止)。
皇家喜铺公司第13047874号、第23224005号商标样态为“”,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亦是“”样态,一审判决将被控侵权商标样态及使用样态均记载为“KISSES”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是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是否侵害了好时公司涉案商标权;二是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承担是否适当。一、关于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是否侵害了好时公司涉案商标权的问题。好时公司主张,“”“好时之吻”虽是皇家喜铺公司的注册商标,但在该两个商标注册之前,好时公司的第159261号“KISSES”、第1239102号“好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皇家喜铺公司注册上述商标具有恶意,应停止使用。皇家喜铺公司主张其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并不具有恶意,因此不构成侵权。《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皇家喜铺公司涉案第13047874号“”商标、13047749号“好时之吻”均是2013年8月7日申请注册,分别于2017年4月7日、2017年3月28日核准注册,因此,认定皇家喜铺公司使用“”“好时之吻”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当认定好时公司的涉案第159261号“KISSES”、第1239102号“好时”商标在“”“好时之吻”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已构成驰名商标,以及皇家喜铺公司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否具有恶意。首先,关于第159261号“KISSES”、第1239102号“好时”商标在2013年8月之前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问题。《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好时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分析如下:1.关于好时公司权利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好时公司早在1980年1月就申请了第159261号“KISSES”商标,1997年4月申请了第1239102号“好时”商标。好时公司产品至迟自1995年就正式进入了中国市场,并持续销售。2.关于好时公司权利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在2013年8月之前,好时公司通过中央电视台、上海东方卫视、浙江卫视、北京卫视、江苏卫视、湖北卫视等电视频道及公交车车身广告、期刊、报纸、网络媒体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对“好时/HERSHEY’S”“KISSES”品牌进行了持续的报道和宣传。2016年前,好时公司的关联公司每年的直接市场费用和广告费用在1亿-4亿之间。3.关于使用权利商标的好时产品的销量、市场份额、排名、销售区域。在2013年8月之前,好时公司产品在中国各地的销售、促销,销售地域范围遍及全国。2011年,好时公司在线上开设淘宝专卖店,2012年,好时公司产品的销售额已经超过6.5亿元。2012年2月13日《消费日报(数字报)》发布的内容显示,“世界排名前二十位的重量级巧克力企业已经全部进入中国。有关调查显示,德芙、吉百利、好时、金帝四个品牌已经占据了中国巧克力市场70%以上的份额”。2013年5月22日,美通社、《东方早报》均报道:“好时巧克力市场份额从第七位攀升至第三位”“截至2012年,好时在全国巧克力市场的总体份额增加了四倍以上”,在2013年8月之前,好时公司产品在中国巧克力市场中已占据重要份额。4.关于好时公司权利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在判决中认定,第159261号“KISSES”商标至迟在2013年4月16日之前就构成巧克力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曾在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第6133631号“HERSHEY’S”商标至迟在2013年8月28日之前就构成巧克力、糖果商品上的驰名商标。“HERSHEY’S”为“好时”所对应的英文商标。5.关于好时公司权利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及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好时品牌自2005年至2017年均入选《世界品牌500强》。同时,2013年8月之前,好时公司产品在全国各地畅销,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晓程度,并受到全国各地消费者喜爱。综上,根据好时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皇家喜铺公司于2013年8月申请注册“”“好时之吻”商标前,好时公司的涉案第159261号“KISSES”商标和第1239102号“好时”商标已经持续使用十多年,且经过好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大力宣传推广,已经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应当认定为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主张认定驰名商标的裁判文书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书出具时间均在2013年之后,不能证明“KISSES”“好时”商标2013年之前具有较高知名度。对此,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评审案件中,有权根据当事人主张及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好时公司提供的证据系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评审案件作出的个案认定,且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法审查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而知名度是经过权利人长期持续使用、大力宣传积累形成,并非短时间内所能达成,故相关文书虽在2018年、2020年认定“HERSHEY’S”“KISSES”为驰名商标,依据的是上述商标在2013年之前多年持续使用及宣传的相关事实。因此,商标评审委的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依据之一。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皇家喜铺公司在申请注册“”“好时之吻”商标时是否具有恶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断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应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诉争商标的理由以及使用诉争商标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主观意图。引证商标知名度高、诉争商标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恶意注册”。本案中,如前所述,好时公司的涉案“好时”“KISSES”商标在皇家喜铺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皇家喜铺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先后申请注册了十余件与好时公司“好时”“KISSES”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好时之吻”“”商标,同时还申请注册了与好时公司在先“HERSHEY’S”“”商标相同或近似的“HERSHEY’S”“”“”商标。皇家喜铺公司作为与好时公司同业经营者,理应 知晓好时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更好的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皇家喜铺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抄袭好时公司商标的行为极为明显,明显具有攀附好时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综上,可以认定皇家喜铺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虽然好时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间距皇家喜铺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已超过5年,但皇家喜铺公司涉案商标为恶意注册,因此好时公司主张权利并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再次,关于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是否侵害了好时公司涉案商标权的问题一是关于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好时之吻”“”标识是否侵害好时公司涉案商标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好时公司的涉案“好时”“KISSES”商标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故可以直接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两驰名商标进行比对,判断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侵权,而无需再确定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与涉案“好时”“KISS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也无需确定被控侵权标识是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使用还是超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将被控侵权“”“好时之吻”标识与好时公司“KISSES”“好时”商标进行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好时公司的第159261号“KISSES”商标字母、排列均相同,仅是其中的字母“e”存在大小写的差别,但小写的“e”字母与其他大写的英文字母大小相同,在相关公众隔离比对的情况下,两者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而“好时之吻”标识完整包含好时公司第1239102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好时”,且未形成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考虑到好时公司涉案商标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自于好时公司或者与好时公司具有特定的联系、亦或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好时公司的系列商标,从而可能对好时公司的涉案商标权益造成损害,侵害了好时公司对其第159261号“KISSES”和第1239102号“好时”驰名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关于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在果冻上使用“”标识是否侵害了好时公司商标权的问题。《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为果冻,与好时公司第1520609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巧克力、糖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重合,构成类似商品。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好时公司主张保护的商标进行比对,“”图形与第15206090号“”商标的构图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考虑到好时公司上述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隔离状态下比对,会导致混淆误认。故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在与好时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好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承担是否适当的问题。首先,关于帝业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帝业公司主张其将生产出的商品交付给赫尔希公司,并未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因此未实施销售行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部分被控侵权商品上的信息指向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及帝业公司,帝业公司也认可接受赫尔希公司委托生产了部分被控侵权商品,故帝业公司与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帝业公司将被控侵权商品交付赫尔希公司的行为,是被控侵权商品投放市场进行销售的环节之一,亦属于销售行为,故一审法院判令帝业公司承担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责任并无不当。帝业公司还主张其并不知道可能存在侵权事实、与赫尔希公司具有侵权责任承担的合同约定,即使侵权也不应由帝业公司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商标权,并不考虑被控侵权人是否具有明知或应该知道实施的行为是侵害他人商标权行为的主观意图,而帝业公司与赫尔希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属于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帝业公司接受委托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下,商标权人有权主张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对帝业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好时公司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及被控侵权人侵权获益难以确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好时公司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第159261号“KISSES”和第1239102号“好时”已构成驰名商标;2.皇家喜铺公司自2013年起就申请注册了“”“好时之吻”等商标,2015年初审公告,2017年获得授权,有效期自2015年起,故一审法院认定皇家喜铺公司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并无不当。皇家喜铺公司主张侵权时间仅应从好时公司取证的产品标注的最早生产日期即2021年9月15日起算,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皇家喜铺公司提供的证据,其于2020年11月1日就授权赫尔希公司使用其注册的涉案商标生产商品,故皇家喜铺公司主张自2021年9月起算侵权时间不能成立。3.皇家喜铺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好时公司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实际使用,攀附好时公司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4.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种类多样,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销售,销售渠道多、范围广、侵权获利较大;5.好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大量取证,支出的合理费用较高;一审法院确定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赔偿好时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300万元并无不当。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帝业公司与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了部分侵权商品,一审法院确定帝业公司对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上述赔偿责任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所述,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帝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00元,由上诉人皇家喜铺(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赫尔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800元,安徽省帝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800元。
审 判 长 张 金 柱
审 判 员 于 志 涛
审 判 员 柳 维 敏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 晓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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