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英烈姓名为商标,遭宣告无效!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有一起系列案涉及恶意注册英雄烈士姓名商标。
据悉,部分企业或个人在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钓鱼用具、洗衣液等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个商标,商标整体或显著识别部分与英雄烈士蔡锷姓名相同。另查,英雄烈士林觉民、吉鸿昌、任常伦、金利成、凌度、金葵、李林等姓名也被相关企业或个人抢注为商标。
行政机关排查后,共计发现整体或显著识别部分与线索反映的烈士姓名相同且为有效注册状态的商标149件,等待实质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2件。行政机关依职权宣告124件商标无效,依法驳回商标注册申请2件,对因商标组成要素本身为申请人姓名、企业字号等整体不易对英雄烈士姓名、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造成损害的25件商标加强监测管理。
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申请商标注册时,尤其是注册姓名商标,当申请商标和烈士姓名相同,一律都会被驳回吗?
应当结合该标志的构成要素、指定的商品服务、申请人所在地域与该烈士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例外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标志本身有其他含义,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可不适用前款规定。例如:“黄连山”为烈士姓名,也是风景区的名称;“熊世界”为烈士姓名,同时也指迪斯尼自然系列纪录片在2014年春季所推出的电影作品。
2、标志本身为申请人姓名、企业字号、社会组织简称,虽与烈士姓名相同,但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可不适用前款规定。例如:“王强”为烈士姓名,同时也是申请人本人的名字;“白云”为烈士姓名、同时为企业字号。
3、标志虽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但无法与特定烈士形成对应关系的,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可不适用前款规定。例如:“小马”、 “周班长”等为烈士,但无法与特定烈士形成对应关系。
很多申请人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和烈士相同姓名的商标。为了避免被“误伤”,在提交姓名商标之前,可以在《中华英烈网》查询一下是否和登记在册的烈士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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