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审查时,创造性如何判断?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于发明所应具有的创造性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我国关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创造性判断中涉及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明确了如下标准: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采用三步法进行判断;对于显著的进步的判断主要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在判断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对于显而易见的判断通常采用“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与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基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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