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被判赔偿腾讯1275万!因用户播放庆余年等剧!
近日,快手与腾讯之间的版权官司引发关注。
腾讯公司主张快手平台用户播放《梦华录》、《庆余年》影视剧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重庆一中院分别起诉索赔6000万共计1.2亿。
一审法院认为两案均构成侵权,分别判赔300万、260万。二审法院均维持一审法院侵权认定,维持《梦华录》案的判赔300万,改判《庆余年》案判赔为975万,两案合计判赔1275万+ 。
近年来,短视频侵权案件频发,不止快手,抖音也遭遇过腾讯的起诉,被判赔上千万!对于版权方来说,短视频剪辑已经超越盗版网站,成为最大的侵权威胁。
在此类案件中,版权方如果追着主播起诉相当于按下葫芦浮起瓢。如果针对短视频平台维权,根据“避风港原则”,短视频平台未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避风港原则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平台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平台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
与之对应的还有“红旗原则”,就像字面意思表达的,如果侵权内容像红旗一样特别显眼,就可以推定平台知道自己侵权。
关于侵权认定,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技术本身不具有可责性的论断, 但...从平台的角度来说,基于逐利的商事主体天性,平台天然具有开发传播技术的动力,但也天然具有忽略平台中侵权行为、怠于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惰性。司法若不考虑技术发展现状以及传播技术发展与使用所导致的利益失衡格局,将不当增加权利人维权成本,进而严重打击权利人的创作动力,不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更有悖公平、诚实信用的普适性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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