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版与2014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逐章深度对照解析
原创
2025-11-06 14:02:35
·
厦门石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新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扩展至全链条覆盖明确注册人与受托方责任强化委托生产数智化转型和诚信管理构建注册备案生产售后闭环体系推动企业系统化合规与技术赋能
第一章 总则:从单一主体到全链条覆盖
1.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
•旧版:共4条,仅聚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基础管控,是生产环节的合规底线。•新版:共6条,扩展为“全链条责任主体+全流程管理”的纲领,明确规范的适用边界与产业导向。2. 逐条款差异对比
| 旧版条款 | 新版对应条款 | 核心变化 | 变化本质 | 企业注意事项 |
|---|
| 第一条(制定依据):仅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条(制定依据):新增《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依据更全面,衔接注册备案全流程 | 监管从“生产端”延伸至“注册-生产-售后”全链条,避免注册与生产的管控断层 | 需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注册备案要求与生产环节的衔接节点(如注册技术要求如何转化为生产工艺参数) |
| 第二条(适用主体):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第二条(适用主体):“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 | 主体扩容,覆盖委托生产全链条 | 强化注册人/备案人的核心责任,即使不直接生产,也需对全生命周期质量负责 | 注册人需制定《委托生产管控规程》,明确对受托方的审核、监督流程,留存驻场监督记录(尤其植入性器械) |
| 第三条(体系要求):仅要求“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 第三条(体系要求):明确体系需覆盖“委托研发、委托生产、外协加工、委托检验” | 体系边界细化,消除管理盲区 | 针对行业常见的“委托外协失控”问题,将分散的委托活动纳入统一管控 | 需编制《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确认表》,逐一列明委托活动的管控节点(如委托检验需确认受托机构资质、检验方法一致性) |
| 无 | 第五条(诚信原则):新增“企业应当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 单独强调诚信,呼应全生命周期追溯 | 打击“记录篡改、资质虚报”等合规造假行为,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诚信” | 需制定《诚信管理办法》,明确虚假行为的界定(如检验数据伪造、供应商资质造假)及内部追责流程 |
| 无 | 第六条(数智化导向):新增“鼓励企业推进数智化转型,提高生产和质量管理效能” | 适配产业技术升级,引导技术赋能质量 | 顺应数智化趋势,允许企业通过MES、AI等技术提升管控效率,而非局限于传统人工管理 | 若规划数智化转型,需制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明确技术路径(如用ERP系统实现原料-成品追溯)及预期效能(如将检验效率提升30%) |
第二章 质量保证(新版新增章节):碎片化要求到系统化闭环
1. 章节定位
旧版无独立质量保证章节,仅在“总则”“机构人员”中零星提及质量要求(如旧版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确保体系资源”),易出现“质量要求分散、执行断层”;新版新增7条条款,构建“目标-资源-系统-改进”的质量保证闭环,是全体系的核心升级。
2. 核心条款解读(与旧版碎片化要求对比)
| 新版条款 | 旧版对应零散要求 | 核心变化 | 监管意图 | 企业落地细节 |
|---|
| 第七条(质量主体责任):“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可理解、可实现、可验证的质量目标(如成品一次合格率≥98%)” | 旧版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组织制定质量方针目标”(无量化要求) | 质量目标从“空泛”转向“量化可验证” | 避免企业仅喊口号,确保质量目标能落地、可监控 | 需制定《质量目标分解与监控方案》,按部门拆解目标(如采购部“原料验收合格率≥99%”、生产部“工艺参数达标率≥98%”),每月统计达成情况 |
|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九项要求):明确需确保“设计开发合规、原料可控、中间品管控、委托活动受控”等九项内容 | 旧版无系统要求,仅在“生产管理”“采购”中分散提及单项管控 | 质量保证从“单点管控”转向“系统覆盖” | 消除各环节管控漏洞,确保全流程质量可控 | 需编制《质量保证系统运行手册》,对应九项要求逐一明确流程(如“中间品管控”需规定取样频次、检验项目、不合格处理流程) |
| 第十条(变更控制程序):“根据变更风险程度确定管理类型,必要时验证确认” | 旧版无统一变更控制要求,仅在“设计开发”中提及设计变更 | 变更管控从“设计端”扩展至“全流程”(如原料变更、设备变更) | 防止因未评估的变更引入质量风险(如原料供应商变更导致产品性能波动) | 需建立《变更控制程序》,明确变更分类(重大/一般/微小),重大变更(如无菌工艺参数调整)需开展验证,留存变更评审记录 |
| 第十二条(质量风险管理制度):“评估产品全生命周期风险,定期开展风险回顾” | 旧版第四条“将风险管理贯穿全过程”(无具体操作要求) | 风险管理从“原则性要求”转向“制度化流程” | 推动风险前置管控,而非事后整改 | 需制定《质量风险管理规程》,明确风险评估工具(如FMEA)、回顾频次(如每季度回顾不良事件数据),留存风险评估报告 |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资质模糊到权责清晰+门槛提升
1.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
•旧版:共7条,仅明确“生产与质量负责人不兼任”“人员需培训”等基础要求,无细化资质标准。•新版:共11条,新增“关键岗位定义、分级资质要求、职责清单”,强化“质量部门独立性”与“关键岗位全职性”。2. 核心差异对比(聚焦关键岗位与资质)
| 管控维度 | 旧版要求 | 新版要求 | 变化影响 | 企业应对细节 |
|---|
| 关键岗位界定 | 未明确关键岗位范围,仅提及“技术、生产、质量负责人” | 第十七条明确关键岗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质量负责人、放行审核人”,且需“全职” | 避免关键岗位“兼职失控”(如质量负责人兼职其他企业岗位导致精力不足) | 需编制《关键岗位人员清单》,收集全职声明(如社保缴纳证明),禁止“挂名任职” |
| 管理者代表资质 | 仅要求“熟悉法规”,无学历/经验门槛 | 第十九条分级要求:- 二类/三类器械: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中级职称+3年相关经验- 一类器械:专科及以上+3年相关经验 | 提升关键岗位专业能力,确保能有效履职 | 需建立《关键岗位人员资质审核表》,验证学历(需学信网可查)、职称(需官方证书)、工作经历(需前雇主推荐信),不符合者需及时调整 |
| 质量部门权限 | 旧版无明确否决权,仅提及“履行质量控制职责” | 第十五条:“质量部门独立履行职责,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如检验不合格产品可直接否决放行)” | 强化质量部门权威性,避免受生产端干预 | 需在《质量管理部门职责说明书》中明确否决权适用场景(如成品检验不合格、关键工艺参数超差),留存否决放行的记录 |
| 放行审核人要求 | 旧版无独立要求,由质量部门负责人兼任 | 第二十二条:“放行审核人需为质量部门人员或更高层级质量管理人员,经专项培训具备审核能力” | 避免放行审核“走过场”,确保审核人专业能力匹配 | 需制定《产品放行审核规程》,明确放行审核人资质(如3年以上质量管控经验)、审核内容(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完整性),留存放行审核记录 |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从基础合规到量化指标+数智化适配
1.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
•旧版:共7条,仅要求“厂房符合生产要求、洁净区符合级别”,无具体量化标准。•新版:共11条,新增“洁净区压差数值、信息化硬件要求、特殊区域管控”,从“定性”转向“定量”管控。2. 核心差异对比(聚焦环境控制与数智化适配)
| 管控维度 | 旧版要求 | 新版要求 | 变化影响 | 企业应对细节 |
|---|
| 洁净区压差 | 第十三条“洁净区符合级别要求”,无具体压差数值 | 第三十二条量化标准:-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静压差>10Pa- 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5Pa- 产尘/产毒区域保持相对负压 | 避免因压差不足导致交叉污染(如非洁净区空气渗入洁净区) | 需在洁净区关键位置(如洁净区入口、产尘间)安装压差计,每小时记录1次数据,压差异常时启动备用风机,留存处置记录 |
| 设施确认与监测 | 第十五条“厂房维护不影响产品质量”(无具体确认要求) | 第三十一条:“对空调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等开展确认,日常监测维护” | 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而非仅初始达标 | 需制定《设施确认与监测规程》,空调系统需开展安装确认(IQ)、运行确认(OQ),工艺用水(如注射用水)需每日监测微生物指标,留存确认报告与监测记录 |
| 信息化系统硬件 | 无相关要求 | 第三十三条:“生产/检验/贮存区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如MES、温湿度监控系统)需配备适配硬件,防干扰” | 适配数智化生产,确保电子数据可靠 | 需评估现有硬件适配性(如洁净区电脑需防腐蚀、仓储区温湿度传感器需防震动),制定《信息化系统硬件维护规程》,定期检查硬件运行状态 |
| 人员通道管理 | 旧版无明确要求,仅提及“防止未经批准进入” | 第三十四条:“生产/检验/贮存区不得作为非本区人员直接通道(如办公楼人员不得穿过洁净区)” | 避免人员交叉穿行导致污染或混淆 | 需重新规划厂区通道,设置专用通道(如洁净区人员走洁净走廊、办公人员走行政走廊),在通道入口设置标识,留存人员进出登记记录 |
第五章 设备:从基础管理到全生命周期闭环+精度管控
1.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
•旧版:共5条,仅要求“设备定期校准、有使用记录”,无全生命周期管控要求。•新版:共6条,新增“设备确认、校准量程覆盖实际使用范围、改造后再确认”,强化设备从采购到报废的全流程管控。2. 核心差异对比(聚焦设备确认与校准精度)
| 管控维度 | 旧版要求 | 新版要求 | 变化影响 | 企业应对细节 |
|---|
| 设备档案 | 第二十条“建立设备使用、维护记录”(无完整档案要求) | 第三十七条:“设备档案需包含采购、安装、确认文件(如安装确认报告、性能确认报告)” | 确保设备从引入到使用的全流程可追溯,避免“带病运行” | 需为每台关键设备(如灭菌柜、检验仪器)建立档案,归档采购合同、验收记录、确认报告、校准记录,档案需专人保管 |
| 设备校准 | 第二十三条“计量器具定期校准,标明有效期”(无量程要求) | 第四十条:“校准量程需覆盖实际使用范围(如设备实际使用0-200℃,校准需覆盖该量程)” | 避免“校准合格但量程不匹配”导致的检验/生产误差(如仅校准0-100℃,但实际使用150℃,数据不可靠) | 需梳理每台设备的实际使用量程,制定《设备校准计划》,校准记录需注明量程覆盖情况,未覆盖的需重新校准 |
| 设备改造/维修后管控 | 旧版无要求,仅提及“维修符合预定用途” | 第四十一条:“改造或重大维修后需再确认(如注塑机更换螺杆后,确认注塑温度、压力达标)” | 防止改造/维修引入性能波动(如灭菌柜维修后温度分布不均) | 需制定《设备再确认规程》,明确再确认触发条件(如更换关键部件、维修后性能异常),再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留存再确认报告 |
| 设备异常管理 | 第二十条“设备有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无具体措施) | 第三十九条:“设备异常时贴‘停用’标识,评估对以往产品的影响” | 避免异常设备继续使用导致批量不合格(如检验仪器故障仍用于检验) | 需在设备旁设置异常标识牌,异常时立即停用,评估故障前的检验/生产数据(如故障前3天的检验结果需重新复核),留存异常处理记录 |
第六章 文件和数据管理:纸质为主到电子数据合规+全流程追溯
1.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
•旧版:共4条,聚焦纸质文件的“起草、修订、保存”,无电子数据管理要求。•新版:共5条,新增“电子记录管控、外部文件识别、数据备份”,适配数智化时代数据合规需求。2. 核心差异对比(聚焦电子数据与文件追溯)
| 管控维度 | 旧版要求 | 新版要求 | 变化影响 | 企业应对细节 |
|---|
| 电子记录管理 | 无相关要求,仅提及“记录清晰完整” | 第四十六条:- 电子记录需“用户权限控制、变更/删除留痕、异地备份”- 电子签名需符合法规要求(如包含签署人、时间、签署意义) | 确保电子数据“真实、不可篡改、可追溯”,避免数据造假 | 需建立《电子记录管理规程》,关键系统(如LIMS、MES)启用审计追踪,电子记录每日异地备份,电子签名需经验证(如CA认证) |
| 文件保存期限 | 第二十七条“保存期不低于产品寿命期或放行后2年”(无明确优先级) | 第四十五条:“保存期至少与产品寿命期一致,且放行后不少于2年(以较长者为准)” | 避免因保存期不足导致追溯断层(如植入性器械寿命10年,仅保存2年) | 需梳理每类产品的寿命期,制定《记录保存期限表》,超过期限的记录需经审批后销毁,留存销毁记录 |
| 外部文件识别 | 旧版无要求 | 第四十四条:“指定部门识别法规、标准变化(如新版国标发布),及时更新体系文件” | 确保体系文件与最新法规同步,避免合规滞后 | 需指定质量部为外部文件识别部门,每月检索NMPA、ISO等官网,更新《外部文件清单》,法规变化后1个月内修订相关体系文件(如新版检验标准发布后修订检验规程) |
第七章 设计开发:流程管控到风险融入+委托研发管控
1.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
•旧版:共11条,聚焦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评审”,无委托研发管控要求。•新版:共12条,新增“委托设计开发管理、设计转换细化”,强化研发全流程风险管控。2. 核心差异对比(聚焦委托研发与设计转换)
| 管控维度 | 旧版要求 | 新版要求 | 变化影响 | 企业应对细节 |
|---|
| 委托设计开发 | 无相关要求 | 第五十八条:- 委托方需“评估受托方研发能力”- 签订协议明确“文档转移要求”- 对委托过程全程管理 | 避免委托研发失控(如受托方未按法规要求开展验证) | 需制定《委托设计开发管控规程》,委托前核查受托方资质(如研发设备、人员经验),签订质量协议明确文档转移清单(如设计图纸、验证报告),每季度监督受托方进度 |
| 设计转换 | 第三十二条“开展设计转换,验证输出适用于生产”(无具体要求) | 第五十二条:“设计转换需重点关注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识别与验证(如无菌灌装工艺的验证)” | 确保研发成果能顺利转化为规模化生产,避免“实验室合格、量产不合格” | 需编制《设计转换方案》,明确转换步骤(如小试、中试),中试阶段需验证生产工艺(如关键工序参数范围),留存转换验证报告 |
| 设计开发风险管控 | 第三十八条“制定风险管理要求”(无具体工具) | 第四十八条:“使用风险管理工具(如FMEA)开展活动,留存记录” | 推动研发风险可视化、可评估 | 需在设计开发各阶段开展风险评估(如设计输入阶段评估法规合规风险、设计验证阶段评估性能风险),留存FMEA报告 |
第八章 采购与原材料管理:从供应商审核到分级管理+变更预警
1.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
•旧版:共6条,仅要求“审核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无分级管理与变更预警。•新版:共10条,新增“供应商分级管理、关键原料变更预警、贮存期复验”,强化原料全流程管控。2. 核心差异对比(聚焦供应商分级与原料变更)
| 管控维度 | 旧版要求 | 新版要求 | 变化影响 | 企业应对细节 |
|---|
| 供应商分级管理 | 第四十条“根据采购物品影响确定管控方式”(无分级标准) | 第六十条:“根据原料对产品质量影响程度分级(关键/重要/一般),不同级别采用不同审核频率” | 避免对所有供应商“一刀切”,聚焦关键供应商管控 | 需制定《供应商分级管理规程》,明确分级标准(如关键原料:直接影响产品性能的原料),关键供应商每半年现场审核,一般供应商每年文件审核 |
| 关键供应商质量档案 | 旧版无要求,仅留存供应商资质 | 第六十三条:“关键供应商档案需包含‘审核报告、绩效监测记录、异常处理记录’” | 确保供应商全周期表现可追溯,便于评估是否继续合作 | 需为每类关键供应商建立档案,归档年度绩效报告(如原料合格率、交付及时率)、异常处理记录(如某批次原料不合格的整改报告) |
| 原料变更预警 | 旧版无要求 | 第六十八条:“要求供应商提前告知关键原料的生产条件、工艺变更,企业评估影响” | 防止供应商擅自变更导致原料性能波动(如改变合成工艺导致原料纯度下降) | 需在质量协议中明确变更预警条款(如供应商变更工艺需提前3个月告知),收到预警后开展评估(如小批量试用验证),留存评估记录 |
| 原料贮存期管理 | 旧版无要求,仅提及“按条件贮存” | 第六十七条:“超过贮存期的原料需复验,超过有效期的按不合格品处理” | 避免过期原料使用导致产品质量风险(如降解的高分子原料影响产品强度) | 需制定《原料贮存期管理规程》,明确每类原料的贮存期(如医用级PC料贮存期6个月),到期前30天启动复验,复验不合格的按不合格品隔离 |
第九章 验证与确认(新版新增章节):分散提及到全流程标准化
1. 章节定位
旧版无独立章节,仅在“生产管理”中提及“特殊过程确认”“软件验证”,导致验证确认“无统一标准、执行随意”;新版新增9条条款,明确验证确认的“范围、流程、记录要求”,将其打造为“风险控制的核心工具”。
2. 核心条款解读(与旧版分散要求对比)
| 新版条款 | 旧版对应零散要求 | 核心变化 | 监管意图 | 企业落地细节 |
|---|
| 第六十九条(验证确认范围):“基于风险确定范围,覆盖厂房、设备、工艺、检验方法” | 旧版仅提及“特殊过程确认、软件验证” | 验证确认从“局部”扩展至“全流程” | 确保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要素均经过验证,避免遗漏 | 需制定《验证确认总计划》,明确需验证的对象(如洁净区、灭菌工艺、检验方法),按优先级排序(如无菌产品先验证灭菌工艺) |
| 第七十二条(工艺验证要求):“证明工艺能持续生产合格产品,关键工序验证、特殊过程确认” | 旧版第四十九条“特殊过程确认”(无关键工序验证要求) | 工艺管控从“特殊过程”扩展至“关键工序” | 防止关键工序失控(如注塑工艺参数波动导致产品尺寸超差) | 需编制《工艺验证方案》,关键工序(如植入性器械的焊接工序)需开展3批连续验证,记录工艺参数与产品性能数据,验证合格后方可量产 |
| 第七十三条(清洁验证):“验证清洁方法有效,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 | 旧版无清洁验证要求,仅提及“清洁符合要求” | 清洁管控从“定性”转向“定量验证” | 避免因清洁不彻底导致交叉污染(如同一设备生产不同产品残留) | 需开展清洁验证,确定取样方法(如棉签擦拭)、可接受标准(如残留<10μg),每季度回顾清洁效果数据,必要时再验证 |
| 第七十五条(再验证/再确认):“根据质量回顾情况开展,使用历史数据需确保充分” | 旧版无再验证要求 | 验证确认从“一次性”转向“持续有效” | 防止长期使用后性能下降(如灭菌柜使用1年后温度分布不均) | 需制定《再验证/再确认规程》,明确再验证触发条件(如设备使用满2年、工艺变更),留存再验证报告 |
第十章 生产管理:基础记录到全流程追溯+特殊产品管控
1.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
•旧版:共9条,仅要求“有生产记录、标识清晰”,无特殊产品细化管控。•新版:共17条,新增“物料平衡、清场管理、偏差处理、UDI赋码”,强化生产全流程追溯与风险管控。2. 核心差异对比(聚焦追溯与特殊管控)
| 管控维度 | 旧版要求 | 新版要求 | 变化影响 | 企业应对细节 |
|---|
| 生产记录追溯 | 第五十条“生产记录包含产品名称、批号、操作人员”(无关键原料追溯) | 第八十一条:“生产记录需体现‘关键原料编号/批号、中间产品批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 | 追溯从“产品端”延伸至“原料端”,便于质量问题溯源(如某批次产品不合格可快速定位原料批次) | 需优化《生产记录表单》,增加关键原料批号栏(如医用级树脂的批号)、UDI码栏,确保每台/每批产品可追溯至原料 |
| 物料平衡 | 旧版无要求 | 第八十二条:“检查实际产量与理论产量的偏差,超限时查明原因” | 防止物料流失或混淆(如少报产量导致产品流入黑市) | 需制定《物料平衡管理规程》,明确各产品的物料平衡限度(如注射器生产平衡限度95%-105%),超限时开展调查(如是否有物料损耗、是否存在混淆),留存调查记录 |
| 清场管理 | 旧版无要求 | 第八十六条:“更换批次/产品需清场,清场记录纳入批生产记录” | 防止不同批次/产品混淆(如前一批产品残留导致后一批污染) | 需制定《清场管理制度》,明确清场内容(如设备清洁、地面擦拭、文件清理),清场后由质量部确认,留存清场记录 |
| 偏差处理 | 旧版无要求 | 第八十七条:“偏差需‘识别、报告、调查、处理’,覆盖生产检验全流程” | 防止偏差隐瞒导致质量风险(如工艺参数超差未报告,继续生产) | 需建立《偏差处理程序》,明确偏差分类(重大/一般),重大偏差(如无菌区出现异物)需24小时内报告,开展根本原因调查(如5Why分析),留存偏差报告 |
| UDI赋码 | 旧版无要求 | 第九十一条:“按要求开展UDI赋码、数据上传,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 适配全国医疗器械追溯体系,便于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 | 需配置UDI赋码设备(如激光打码机),制定《UDI赋码与数据上传规程》,每批产品赋码后及时上传至国家追溯平台,留存上传记录 |
第十一章 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检验为主到全流程审核+放行分离
1.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
•旧版:共6条,聚焦“检验操作、留样”,无明确放行审核要求。•新版:共12条,新增“检验样品管理、放行审核条件、委托检验管控”,强化质量控制的“系统性”与“放行的严肃性”。2. 核心差异对比(聚焦放行审核与检验管控)
| 管控维度 | 旧版要求 | 新版要求 | 变化影响 | 企业应对细节 |
|---|
| 产品放行审核 | 第六十条“规定放行程序,附有合格证明”(无具体审核条件) | 第一百零四条:“放行需满足‘完成所有工艺、批记录完整、不合格已处理、UDI合规’五项条件,委托生产需‘生产放行(受托方)+上市放行(注册人)’分离” | 放行从“简单审批”转向“全流程审核”,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 需制定《产品放行规程》,明确放行审核清单(如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偏差处理记录),注册人需独立开展上市放行,留存放行单 |
| 检验样品管理 | 旧版无要求 | 第九十九条:“明确取样方法、取样量、存放条件,取样过程受控” | 防止取样不规范导致检验结果失真(如取样量不足、存放条件不当) | 需编制《检验样品管理规程》,明确每类产品的取样规则(如无菌产品需在无菌环境取样),取样后贴标识(如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留存取样记录 |
| 检验不合格处理 | 旧版无系统要求 | 第一百零三条:“任何检验不合格需调查,检验偏差导致的不合格可复检” | 避免不合格品随意放行,确保调查彻底 | 需制定《检验不合格处理规程》,明确调查流程(如先确认检验方法是否正确、样品是否代表性),复检需更换检验人员或设备,留存调查与复检记录 |
| 委托检验管控 | 第五十八条“确需委托的可委托资质机构”(无具体要求) | 第一百零六条:“常规项目不得委托,委托需签订质量协议、评价受托方能力” | 防止过度依赖委托检验导致质量失控(如关键项目委托检验未评估机构能力) | 需梳理检验项目清单,明确可委托项目(如大型仪器检测),签订质量协议明确检验方法、报告时效,每年度评价受托方能力(如比对检验结果) |
第十二章 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新版新增章节):从原则性要求到权责清晰+全流程管控
1. 章节定位
旧版仅在“总则”“采购”中零星提及委托生产,无明确权责划分,导致“注册人甩责、受托方失控”;新版新增10条条款,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边界、审核流程、变更管控”,填补委托新业态的管控空白。
2. 核心条款解读
| 新版条款 | 核心要求 | 监管意图 | 企业落地细节 |
|---|
| 第一百零八条(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方不得转移法定责任(如上市放行不得委托)” |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方不得转移法定责任 | 避免委托方通过协议甩责(如要求受托方承担上市后不良事件责任) | 需按《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签订协议,明确“上市放行由注册人负责、生产过程由受托方负责”,协议有效期与注册证一致,每年评审适宜性 |
| 第一百零九条(受托方审核):“委托前现场评估受托方‘生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委托期间定期审核” | 委托前现场评估受托方能力,委托期间定期审核 | 防止受托方能力不足导致生产失控(如无无菌生产资质却受托生产无菌产品) | 需制定《受托方审核规程》,委托前开展现场审核(查生产场地、设备、人员资质),委托后每半年开展一次现场审核,留存审核报告与整改记录 |
|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转换):“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完成生产转换,受托方开展试生产与验证” | 共同完成生产转换,受托方开展试生产与验证 | 避免生产技术未有效转移导致量产不合格(如工艺参数未同步给受托方) | 需编制《生产转换方案》,明确技术转移内容(如工艺规程、检验方法),受托方开展3批试生产,验证工艺稳定性,留存试生产记录与验证报告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外协加工管控):“将外协加工方作为供应商管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验收准则” | 将外协加工方作为供应商管理,明确验收准则 | 防止外协加工失控(如委托外部加工的部件尺寸超差) | 需制定《外协加工管控规程》,对外协方开展审核(如加工设备、检验能力),签订协议明确验收标准(如尺寸公差±0.01mm),外协部件到货后按协议验收,留存验收记录 |
第十三章 销售与售后服务:从记录为主到全流程防护+追溯升级
1.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
•旧版:共4条,仅要求“保存销售记录、有售后服务能力”,无运输防护与安装验证要求。•新版:共4条(条款号调整,内容升级),新增“运输条件验证、安装验证、UDI追溯”,强化售后环节的质量管控。2. 核心差异对比
| 管控维度 | 旧版要求 | 新版要求 | 变化影响 | 企业应对细节 |
|---|
| 销售记录追溯 | 第六十二条“销售记录包含名称、批号、购货单位”(无UDI) | 第一百一十七条:“销售记录需包含‘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使用期限/失效日期’” | 追溯从“批号”升级至“单件追溯”(如植入性器械每台有唯一UDI) | 需优化《销售记录表单》,增加UDI码、失效日期栏,销售数据及时上传至追溯平台,确保每台产品可追溯至使用单位 |
| 运输防护 | 旧版无要求 | 第一百一十八条:“采用验证过的运输条件(如冷链运输需验证温度稳定性),特殊产品需监控运输过程” | 防止运输过程导致产品质量下降(如冷链产品运输中温度超标) | 需制定《产品运输管理规程》,对特殊产品(如生物试剂)开展运输验证(如模拟运输24小时,监测温度),使用带温度记录仪的运输工具,留存运输监控记录 |
| 安装验证 | 旧版无要求 | 第一百二十条:“需企业安装的产品,明确安装要求与验证标准,留存安装验收记录” | 防止因安装不当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如大型医疗设备安装偏差) | 需编制《产品安装规程》,明确安装步骤(如CT机的水平校准)、验收标准(如定位精度±0.1mm),安装后由使用单位与企业共同验收,留存验收记录 |
第十四章 分析与改进:从简单整改到数据驱动+全流程改进
1.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
•旧版:共8条,聚焦“投诉处理、内审、管理评审”,无数据分析与预防措施要求。•新版:共9条,新增“数据分析程序、预防措施、产品信息告知”,强化改进的“数据驱动”与“前置预防”。2. 核心差异对比
| 管控维度 | 旧版要求 | 新版要求 | 变化影响 | 企业应对细节 |
|---|
| 数据分析 | 旧版无要求 | 第一百二十四条:“收集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数据,用统计技术分析(如控制图),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 改进从“经验驱动”转向“数据驱动”,避免盲目整改 | 需制定《数据分析规程》,明确数据来源(如检验数据、投诉数据)、分析方法(如用控制图监控成品合格率),每季度形成数据分析报告,识别改进机会(如某类投诉率高,需优化产品设计) |
| 预防措施 | 旧版第七十四条“建立预防措施程序”(无具体操作) | 第一百二十五条:“确定潜在问题原因(如通过FMEA识别潜在风险),采取措施防止发生” | 改进从“事后整改”转向“事前预防” | 需开展潜在风险识别(如新产品上市前用FMEA识别工艺潜在风险),制定预防措施(如增加工艺监控点),留存预防措施实施记录与效果验证报告 |
| 产品信息告知 | 旧版无要求 | 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时将产品安全变化信息(如使用禁忌更新)通知使用单位/消费者” | 确保用户及时获取安全信息,减少不良事件 | 需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明确信息告知方式(如邮件、官网公告),信息变更后72小时内通知相关方,留存告知记录(如回执、公告截图) |
第十五章 附则:简单定义到术语完善+适用灵活性
1. 条款数量与核心定位
•旧版:共6条,仅包含“术语定义、施行日期”,无条款适用性说明。•新版:共3条,新增“条款适用性说明、术语扩展”,提升规范的灵活性与适用性。2. 核心差异对比
| 管控维度 | 旧版要求 | 新版要求 | 变化影响 | 企业应对细节 |
|---|
| 条款适用性 | 旧版无要求 | 第一百三十条:“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确定不适用条款,说明合理性” | 避免“一刀切”,允许企业结合产品特性调整(如非无菌产品无需遵守无菌区要求) | 需编制《条款适用性评估报告》,列出不适用条款(如第一类非无菌产品不适用“洁净区压差要求”),说明理由(如产品无洁净需求),留存评估报告 |
| 术语定义 | 旧版定义8个术语(如验证、确认) | 第一百三十一条:定义26个术语(新增“电子记录、信息化系统、物料平衡、清场”等) | 术语更全面,避免理解偏差 | 需组织全员培训,确保员工理解新增术语(如“清场”的定义与操作要求),将术语定义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手册》,作为体系运行的基础 |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